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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犯罪主体的识别

发布时间:2021-10-19 23:02
  内幕交易主体的识别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犯罪的关键,关于"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争议颇大,源于我国证券交易法规采纳不同的理论学说与识别标准,对内幕交易主体的表述有所差异。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主体多元化,一方面,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公平秩序出发,采纳基于信息平等接触理论构建的"任何知悉人"标准是大势所趋,为将"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纳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奠定理论根基;另一方面,基于内幕交易罪双重违法性的行政犯特征,从法秩序统一性视角考察"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依据现行法认定其具有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为"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进入内幕交易主体范围扫清规范障碍。但并非任何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均不能进行相关交易,若符合法定的责任豁免情形可以抗辩,防止不当扩大内幕交易罪的适用对象。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35(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提出:“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是否为犯罪主体
二、证券内幕交易主体的识别标准及其理论映射
    (一)信赖关系理论:“公司内部人”标准
    (二)信息私取理论:“信息受领人”标准
    (三)平等接触理论:“任何知悉人”标准
三、“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双重违法性的认定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判断
    (二)行政违法性: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之依据
    (三)刑事违法性:适度扩张解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内涵
四、“被动获悉型”内幕交易人责任的法定豁免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J]. 刘艳红.  清华法学. 2019(03)
[2]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识别理论之检讨——以美国法为视角的分析[J]. 宋颐阳.  法学. 2019(03)
[3]法定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J]. 刘艳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6)
[4]法益视角下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范围的规范构造[J]. 赵姗姗.  政治与法律. 2018(10)
[5]从法律责任视角论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监管[J]. 崔金珍.  法学杂志. 2018(06)
[6]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冯方明、陈晓霞、陈晓芳、高峰内幕交易案[J]. 赵靓.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24)
[7]证券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的证明方式探析[J]. 杨瑷华.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4)
[8]证券内幕交易罪主体问题研究[J]. 张祥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1)
[9]解释论视阈中的内幕交易犯罪[J]. 黄旭巍.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06)
[10]证券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研究[J]. 李游.  时代法学. 2015(04)



本文编号:3445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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