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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实质解释论——基于批判积极刑法立法观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10-21 15:00
  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恶意犯规甚至伤害行为,入罪论时有抬头,正如企图以刑法积极管控几乎所有的社会风险的积极刑法立法观一般。应尽量以非刑事措施,规范造成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结果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应动辄以刑法对其进行规制,从而更有效地展现非刑法规制力量所发挥出的社会秩序合理化功能。一般而言,不需要刑法规制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属于运动员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或并未明显超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的,造成某个或某些运动员身体受伤的行为。对于行为人蓄意借助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这一事由,实施的实质上故意伤害乃至故意杀人行为,应考虑由刑法予以规制。总体而言,规制值得刑罚惩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罪名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了促进对抗性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结合各项对抗性竞技体育比赛的规则本身以及特点进行实质考量,在法理上,应基于正当化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的实质解释,将一定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不定罪量刑;在司法上,应借鉴刑法私法化理念,对入罪化的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予以活性化处理,以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对平衡... 

【文章来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0,35(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刑法规制的合理限度
    1.1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基本立场与法理批判
    1.2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刑法规制限度的理论聚讼
    1.3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刑法规制限度的理性界定
2 类型化思维视域下的出罪研究
    2.1 类型化思维的基本立场
    2.2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2.3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出罪宣示
3 对抗性竞技体育伤害行为入罪化的活性化处理机制
    3.1 利用刑事自诉机制
    3.2 借鉴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方法
    3.3 借助刑事和解制度
4 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体育暴力中刑法介入的边界[J]. 陈芹.  体育学刊. 2019(02)
[2]中国体育法学:“场域”调适、规范集成与方法自觉[J]. 廉睿,李广,王亮,丁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9(02)
[3]论技术中立行为的犯罪边界[J]. 陈洪兵.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4]高校体育伤害的法律问题审视[J]. 于婷婷.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18(06)
[5]论修改《体育法》中的体育关系格局和性质方式定位[J]. 于善旭,李先燕.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18(03)
[6]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J]. 劳东燕.  政法论坛. 2018(02)
[7]竞技体育中恶意犯规伤害行为的刑法规制[J]. 霍俊阁.  体育与科学. 2018(01)
[8]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J]. 何荣功.  法学研究. 2017(04)
[9]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J]. 钱叶六.  法学家. 2017(03)
[10]系统论视角下刑法修正案犯罪化限制及其根据[J]. 姜敏.  比较法研究. 2017(03)



本文编号:344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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