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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宥性事由:体育竞赛“越轨”行为出罪的又一考量因素

发布时间:2021-10-22 16:21
  可宥性事由源于英美刑事诉讼中的可抗辩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联袂构成行为出罪理论的基石。与正当化事由不同,可宥性事由已经僭越了法定的行为正当化条件,行为的违法性首先被肯定,只是在责任归属上寻求宽恕性处理。引入可宥性事由,可丰富体育竞赛行为入罪和出罪的相关内容,便于司法统一判定。分析认为,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要满足体育赛事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正规性、主体仅针对运动员、行为局限于体育竞赛行为、违法目的"单纯"性、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等条件。入罪和出罪的类型化有利于定罪和量刑的规范化,分别对竞技伤害行为、滥用兴奋剂行为、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适用可宥性事由予以出罪抑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指出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且尽量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文章来源】: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0,34(0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1 以可宥性事由理论审视体育竞赛“越轨”行为
    1.1 可宥性事由理论溯源
    1.2 可宥性事由的理论定位
    1.3 体育竞赛可宥性事由的价值
    1.4 完善体育竞赛行为的出罪体系
2 体育竞赛行为可宥性事由成立的条件
    2.1 体育赛事本身的合法性和正规性
    2.2 主体仅针对运动员
    2.3 行为局限于运动竞赛行为
    2.4 违法目的“单纯”性
    2.5 行为以“反规则”为前提
3 体育竞赛可宥性事由的类型化适用
    3.1 竞技伤害行为
    3.2 滥用兴奋剂行为
    3.3 假球等竞赛舞弊行为
4 体育竞赛运动员可宥性事由行为入罪的注意事项
    4.1 不能忽视运动员自由保障的理念
    4.2 应当避免选择性刑事司法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行为入罪的法律障碍及突破[J]. 杨春然.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8(02)
[2]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J]. 劳东燕.  政法论坛. 2018(02)
[3]体育犯罪刑法边界:标准构建与实践策略[J]. 徐伟.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7(05)
[4]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边界[J]. 钱叶六.  法学家. 2017(03)
[5]竞技体育伤害之刑民界限[J]. 童春荣.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7(02)
[6]滥用兴奋剂行为犯罪化研究[J]. 贾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5(07)
[7]群众体育:我国体育发展的主旋律[J]. 贾志强.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15(01)
[8]美国规制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研究[J]. 吕伟,任娇娇.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15(01)
[9]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J]. 王庆国,贾健.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4(06)
[10]假球行为的刑法定性[J]. 潘星丞,陈芹.  体育学刊. 2014(04)



本文编号:345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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