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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中死缓适用的标准规范化初探

发布时间:2017-05-05 10:03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罪中死缓适用的标准规范化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我国的首创,也是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法律人士关心的问题之一。死缓根植于死刑制度,不是独立的刑种,但是其实际执行却更倾向于无期徒刑,对很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往往争议不大,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却存在很大分歧。在所有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数量上是最多的,也是在死缓适用标准上最模糊的,在“少杀、慎杀”的政策的影响下、在人们对死刑的关注不断加强、认识不断加深的基础上,寻求死缓适用原则、明确死缓适用标准呼之欲出,而在理论界,对死缓适用标准的争论始终未冷却过,尤其是近几年备受公众关注的马加爵案、药家鑫案、林森浩案等,又把“生存还是毁灭”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从实质上讲,这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议都是基于“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缺失和不统一。限制减刑作为判处死缓的附加刑种,作为死缓的一部分明确对其适用的标准也是死缓标准规范化的一部分。死缓适用标准应当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前提和依据,从犯罪的后果、手段、动机、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加以规范。从标准规范化的基础上讲,死缓的适用标准必须是建立在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大的基础上,即罪行不是极其严重。死刑作为极性,从根本上杜绝了再犯可能性,而死缓则给予犯罪分子重获自由的可能,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这就需要对其人身危险性予以评价。因此社会危害性不大和人身危险性不高应当是决定死缓适用的前提和标准,两者缺一不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高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客观上尚未达到基本伦理底线,这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最为直接的反映,也是人身危险性的间接表现;其次,是否出于可容忍的动机,可容忍的动机包括: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且其过错是整个犯罪行为重要的诱导因素、引起犯罪的矛盾复杂,并且还要综合考量加害方和被害方的关系;再次,行为人确有悔罪表现,“有悔罪表现”的标准主要掌握两点:一是认罪,二是忏悔,认罪体现在自首、坦白、如实供述的真实性、全面性、客观性上,忏悔则体现在是否真诚悔过、道歉请求被害人家属谅解、主动赔偿等方面;最后,加害人的一贯表现。在死缓适用标准的明确过程中,还需要以法定情节为基础。将自首、立功、累犯等体现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情节作为是否适用死缓的条件在量刑中加以运用,对规范死缓标准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之外,死缓案件中限制减刑是死缓标准规范化的一部分,应当明确其以被害人亲属谅解为基准,但不排除具体对犯罪事实情况的考量。死缓适用标准在常见领域的适用,结合实际案件情况的具体标准:第一,在共同犯罪中对被害人死亡负有直接责任但并不是最大责任的加害人,且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被处以极刑的,从客观上看,主犯作为共同犯罪中罪行最为恶劣的犯罪分子,理所应当承担最严厉的刑罚,从主观上看,故意杀人实施者是最具谴责性的,因此故意杀人行为的实施者较之共犯实行最严重的刑罚也是合理的;从犯罪发生的起因来看,不同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是不同的。第二,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手段是否残忍体现在三点上,即使用工具、行凶方式、犯罪对象。第三,“准精神病人”失控杀人的,准精神病人在面对同样的刺激所作出的反映与正常人不同,比正常更难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因此这类人需要的是治疗,而非最严厉的惩罚。第四,根据所掌握线索和证据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故意杀人案件应留有余地,这绝非刑诉法中证据存疑,而是指犯罪的客观事实和罪名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对于案件的某些不会影响案件定性的细节仍然存疑。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 死缓 标准规范化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3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 五、论文结构12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3
  • 第一章 死缓标准的具体适用缺乏统一的实践指导和理论依据13-28
  • 第一节 同案不同判的根源是死缓适用标准的不统一13-23
  • 第二节 理论界对死缓的适用标准各执一词23-26
  • 一、社会危害性说23-24
  • 二、被害方对加害人宽恕说24-25
  • 三、人身危险性说25-26
  • 第三节 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须明确26-28
  • 第二章 死缓的适用的基本前提与标准28-39
  • 第一节 罪大恶极应从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入手28-34
  • 一、社会危害性须明确29-33
  • 二、人身危险性的具体表现33-34
  • 第二节 死缓的标准必须以法定情节为基础34-36
  • 第三节 限制减刑应以被害人亲属是否谅解为基准36-39
  • 第三章 死缓的适用标准在常见领域的适用39-44
  • 第一节 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不应超等值报复39-40
  • 第二节 杀人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40-41
  • 第三节 “准精神病人”失控杀人应从宽41-42
  • 第四节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留有余地42-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9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9-50
  • 后记50-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葛向伟;;故意杀人罪在中国废除死刑道路中的坐标定位[J];刑事法评论;2006年02期


  本文关键词:故意杀人罪中死缓适用的标准规范化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4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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