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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两大法益学说之检讨

发布时间:2021-10-30 14:08
  基于目的理性的刑法体系思想,对受贿犯罪保护法益的教义学检验,意味着体系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审查。从融贯性的审查来看,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均难以对受贿犯罪内部所涉及的解释论问题给出合乎逻辑的解读,同时也无法确保受贿犯罪的法条与关联犯罪的法条趋于协调。就合目的性的审查而言,二者由于无法将缺乏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等行为纳入受贿犯罪的处罚范围,在刑事政策的层面上也显得不够合理。由于无法通过体系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审查,无论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都并非解决受贿犯罪法益问题的妥当理论。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一、公正性说的缺陷:立足于受贿犯罪的内部论证
二、公正性说的缺陷:立足于关联犯罪的外部论证
三、不可收买性说的疑问:立足于受贿犯罪的内部论证
四、不可收买性说的疑问:立足于关联犯罪的外部论证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解读——兼论故意·过失的混合犯罪类型[J]. 劳东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2]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定义的个别化解释[J]. 姜涛.  清华法学. 2019(01)
[3]廉洁性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J].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2018(02)
[4]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8(01)
[5]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及其实践意义[J]. 孙国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2)
[6]刑法解释中文本、法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博弈——兼论“解释熵值”在受贿罪中的应用[J]. 熊琦.  法学. 2017(10)
[7]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J]. 黎宏.  中国法学. 2017(04)
[8]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体系地位:混合违法要素说的提倡[J]. 付立庆.  法学家. 2017(03)
[9]受贿犯罪保护法益与刑法第388条的解释[J]. 黎宏.  法学研究. 2017(01)
[10]“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实用主义诠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评析[J]. 叶良芳.  浙江社会科学. 2016(08)



本文编号:346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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