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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10-31 18:18
  在添加危险驾驶罪以前,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和"酒后驾车"等同于无照驾驶、超载等违背交通规则的行为,它存在的主要意义是作为交通事故罪成立的前提,导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事故犯罪。但是添加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具有单纯过失犯罪和危险驾驶罪加重犯罪两种不一样的犯罪结构。所以,在知道对方酒驾还煽动驾驶车辆造成的人员伤亡,则为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加重犯)从犯,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均应该具有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34)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J]. 赵雪.  法制博览. 2017(19)
[2]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J]. 李凯.  光华法学. 2016(01)

博士论文
[1]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研究[D]. 陈晓宇.吉林大学 2019

硕士论文
[1]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对危险驾驶罪的分析[D]. 贾耀芳.河南师范大学 2018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与竞合[D]. 张蕊.甘肃政法学院 2017
[3]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制[D]. 孙峻林.大连海事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46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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