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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认定中的三个误区

发布时间:2021-10-31 17:26
  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轮奸能否得到正确认定不但关系到犯罪的准确打击,也关系到人权的基本保障。轮奸并非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不但共犯行为可以成立轮奸,也存在客观上无共同奸淫行为的轮奸类型;引入亲手犯理论来解释轮奸认定问题并不合适,对轮奸认定疑难问题的解决应回归到对轮奸基本概念的把握和刑法基础理论的运用;不能一律否定轮奸犯罪中存在未完成形态,承认轮奸存在未完成形态不但符合刑事法理,也更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34(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误区一:轮奸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类型
    (一)共同正犯类型说的厘清
    (二)对共同正犯类型说的质疑
        1.用共同正犯的概念界定轮奸,在表述上并不准确。
        2.共犯行为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轮奸。
        3.存在客观上无共同奸淫行为的轮奸类型。
    (三)共同正犯类型说的误区及对轮奸的重新理解
二、误区二:亲手犯理论在轮奸认定中的运用
    (一)共同轮奸仅一人得逞的定性争议
    (二)亲手犯理论在“否定说”中的错误运用
        1.不管是强奸还是轮奸,都不是亲手犯。
        2.亲手犯理论不足以限制“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
        3.亲手犯理论的适用会造成明显的罪刑失衡。
    (三)回归基本的轮奸概念和基础的刑法理论
三、误区三:轮奸不存在未完成形态
    1.加重情节的性质并非否定轮奸存在未遂的充足理由。
    2.否定轮奸未遂的成立将无法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
    3.认可轮奸存在未完成形态,更符合基本的刑事法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二人以上轮奸”的认定[J]. 陈洪兵.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6)
[2]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1(01)
[3]“轮奸”情节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讨[J]. 钱叶六.  江淮论坛. 2010(05)
[4]轮奸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J]. 周维平.  人民司法. 2010(12)
[5]强奸罪中“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J]. 吴情树,苏宏伟.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9(02)
[6]犯罪停止形态中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J]. 于志刚.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1)
[7]共同实施强奸仅一人得逞,应如何定性[J]. 王志祥.  中国检察官. 2008(09)



本文编号:346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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