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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杀人与伤害——从故意杀人与伤害的本质区别看司法实践中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21-10-31 14:56
  杀人案件和伤害案件的侦查同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但许多案件在立案定性上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在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也常出现不同观点,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尤其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在公安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杀人与伤害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前者以作案目标死亡为目的,后者只想致侵害对象伤残。作案人行凶究竟是以剥夺生命还是以损人健康为目的,不能仅通过其外在表现来判断。 

【文章来源】: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18(0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正确认识故意犯罪中杀人与伤害罪名
二、正确理解故意杀人与伤害的本质区别
三、正确判别行为人犯罪的主观目的
    (一)作案目的之犯罪动机
    (二)凶器种类的自行选择
    (三)行凶部位及打击力度
    (四)致命伤性质及其数量
    (五)现场流露的相关语言
    (六)行凶后有无救助表示
四、正确认定杀人与伤害性质的注意事项
    (一)谨防唯结果论
    (二)谨防唯因素论
    (三)谨防唯凶器论
    (四)谨防唯口供论



本文编号:346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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