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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要件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01 15:34
  保障药品安全是保障我国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有效地打击药品犯罪,将成为考量我国法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随着药品市场的不断发展,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司法认定方面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行政法和刑法的适用不明确、刑罚过度化、司法认知和一般认知的冲突愈演愈烈等。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困境,本文旨在通过讨论本罪的法益,明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法益才是本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进而揭示刑法中的假药与行政法中的假药的区分应当以当前假药是否会对此法益造成侵害作为核心和升格法定刑的要件。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药品犯罪的立法过程并且着重讨论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内涵。其中回溯了从1979年到2011年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条文修改过程,以及其中所体现的向民生立法、人权立法倾斜的趋势。另外也讨论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保护的法益内涵,应当以生命健康法益为主要保护对象,以药品管理秩序法益为次要内容。第二部分为假药的认定。通过明确假药的判断标准应当以“活性成分为主,临床证据为辅”的多重标准,也讨论了我国假药与劣药应以是否能对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作为划分标准。并且结合《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内容,重新定义假药的规制范围应当包含中...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益
    1.1 立法沿革
    1.2 本罪的法益
2 假药的认定
    2.1 假药的法律规制模式
    2.2 假药的内涵
        2.2.1 假药的实质判断标准
        2.2.2 假药与劣药的区别
    2.3 假药规制范围的分析
        2.3.1 没有进口批文的药品不属于假药规制范围
        2.3.2 中药属于假药规制范围
        2.3.3 民间偏方属于假药规制范围
        2.3.4 生产人用药品的化学原料药属于假药规制范围
        2.3.5 药物包装器具属于假药规制范围
3 生产行为的认定
    3.1 法律对生产行为的界定
    3.2 生产行为的广义理解
    3.3 生产行为的司法认定
        3.3.1 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
        3.3.2 代工行为不是生产行为规制的范围
        3.3.3 实验研发行为是生产行为规制的范围
4 销售行为的认定
    4.1 销售行为不以获利为条件
    4.2 销售行为的规制范围
    4.3 销售行为的司法认定
        4.3.1 有偿代购药品行为是销售行为
        4.3.2 病友无偿互助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药品犯罪刑事立法研究[J]. 陈信尺.  法制博览. 2019(14)
[2]制售假药犯罪刑事法适用的应然面向[J]. 魏昌东.  人民检察. 2019(08)
[3]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J]. 李晓龙,陶孟英.  检察调研与指导. 2018(06)
[4]论制度依存型经济刑法及其保护法益的位阶设定[J]. 张小宁.  法学. 2018(12)
[5]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J]. 孙万怀.  法学家. 2017(02)
[6]刑法“假药”界定的妥当性辩护[J]. 张平寿.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7]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实证分析与应对——基于百例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的分析[J]. 王小军.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06)
[8]低价白酒灌装冒充高价白酒出售性质的认定[J]. 李腾.  犯罪研究. 2016(04)
[9]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探讨与解析[J]. 肖怡,龚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10]传统医药在现行法秩序中的困境及其突围——以“假药”的合宪性解释为例证[J]. 白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硕士论文
[1]生产、销售假药罪实务若干问题研究[D]. 周宇航.暨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47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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