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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及其适用

发布时间:2021-11-09 10:22
  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相当程度地激活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适用,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内容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梳理及厘定。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认定为过失不符合刑法的规范构成,也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个案情形存在认识上的抵牾。尽管罪过要件具有罪名适用的界分功能,但是不能为了界分需要而反推本罪的主观罪过。本罪作为故意犯罪是心理事实与规范事实的统一,在具体适用中需要对本罪的刑罚受罚条件进行重新认识,并通过法益实体内容来界分极易混淆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48(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之争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为过失罪过的理性质疑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的规则困惑
    (二)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过失会带来危险犯的扩张
    (三)不能为了区分关联罪名而反推本罪主观罪过为过失
    (四)本罪认定为过失犯罪明显存在逻辑上的不协调性
三、本罪故意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适用
四、本罪作为故意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界分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罪量因素:构成要素抑或处罚条件?[J]. 王强.  法学家. 2012(05)
[2]论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危害结果——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康诚,单民.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02)
[3]中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要件比较研究——兼论《刑法》第330条的立法完善[J]. 詹红星.  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2006(02)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认定探析[J]. 吴光侠.  山东审判. 2004(01)
[5]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J]. 陈兴良.  环球法律评论. 2003(03)
[6]“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1999(03)



本文编号:348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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