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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1-11-23 01:56
  <正>一、基本案情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浙江省义乌市稠山二区某地下室为制假窝点,未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人许可情况下,从不法商贩毛某处购得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瓶、包装、商标标识一万余套,以金六福酒冒充"茅台"、以无牌酱香型白酒冒充"五粮液",自行灌装包装后销售给于某等人,销售额十万余元。制作销售假酒过程中,陈某妻子王某明知陈某可能用于犯罪仍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售假货款;陈某小舅子(堂弟)宋某,明知陈某制作的酒可能有问题,仍帮忙清洗酒瓶。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
    (二)考察中立帮助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三)考察中立帮助行为人客观帮助作用大小
    (四)对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关于中立帮助行为处罚条款的理解



本文编号:3512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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