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网络信贷支付账户侵财犯罪的司法定性
发布时间:2021-11-25 03:48
以"蚂蚁花呗"为代表的网络信贷服务日渐兴盛,高普及率带来的是新型侵财犯罪的侵袭。对于冒用他人花呗行为,实务中呈现出判决不一的司法异象,亟需从两层次予以厘清:从"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到"诈骗罪的类型认定"。对于冒用时未开通花呗的情形,由于"机器能否被骗"是个伪命题,应将视线转移至欺骗服务商的身份审核程序;又由于服务商不是刑法意义的"金融机构",花呗亦不是刑法意义的"信用卡",只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对于冒用时已开通花呗服务的情形,服务商并未被骗,行为人完全违反用户意志窃取其财产性利益,成立盗窃罪。
【文章来源】: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29(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支付方式的演进引发的定性难题
二、定性的前提:刑事被害人的认定
三、冒用时未开通花呗服务的行为定性
(一)盗窃罪的“外部清理”
1.“机器能否被骗”的教义学重构
2. 犯罪手段的认定
(二)诈骗类犯罪的“内讧整顿”
1. 服务商不是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2. 花呗不属于信用卡
3. 合同诈骗罪的证成
四、冒用时已开通花呗服务的行为定性
(一)诈骗罪的动摇:服务商并未被骗
(二)盗窃罪的坚守:“财物”涵括财产性利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2]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4]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5]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J]. 李强. 法学. 2017(12)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7]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6(06)
[8]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9]网络支付平台中盗、骗交织型犯罪的认定[J]. 张建,俞小海. 中国检察官. 2015(24)
[10]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黎宏. 清华法学. 2013(06)
本文编号:3517335
【文章来源】: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29(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支付方式的演进引发的定性难题
二、定性的前提:刑事被害人的认定
三、冒用时未开通花呗服务的行为定性
(一)盗窃罪的“外部清理”
1.“机器能否被骗”的教义学重构
2. 犯罪手段的认定
(二)诈骗类犯罪的“内讧整顿”
1. 服务商不是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2. 花呗不属于信用卡
3. 合同诈骗罪的证成
四、冒用时已开通花呗服务的行为定性
(一)诈骗罪的动摇:服务商并未被骗
(二)盗窃罪的坚守:“财物”涵括财产性利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2]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4]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5]财产犯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J]. 李强. 法学. 2017(12)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7]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6(06)
[8]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9]网络支付平台中盗、骗交织型犯罪的认定[J]. 张建,俞小海. 中国检察官. 2015(24)
[10]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黎宏. 清华法学. 2013(06)
本文编号:351733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17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