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5 16:32
随着云计算的成熟与发展,它从根本上变革了数据的存储模式和访问方式。通过“云端”、“云存储”可以安全快速地将每一个网民的数据进行聚合存储,从而形成一个数据中心,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零散的数据,这种依托云计算而产生的海量数据的集合就被称为“大数据”。数据的产生紧随着数据的利用,而作为数据系统的核心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正面临着过度滥用、非法利用的网络安全威胁。因此,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安全尤其是刑法保护越来越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不可否认,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司法,近年来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上都做了重要努力,其成效有目共睹。但随着大数据进程的加快,当前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上也显现出了一些不足之处。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上,司法实践中大致确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权利基础过窄,过于限缩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法益上,当前确立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法益忽视了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特点以及犯罪新特征,存在规制的不足。危害行为作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仅规制了非法获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但面对非法利用行为的威胁,却没有规制,行为体系中缺少非法利用这一重要行为方式。在罪名体...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加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1.内涵
2.特点
(二)大数据下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1.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网络犯罪威胁
2.大数据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危害加深
二、大数据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
1.保护范围的权利基础过窄
2.司法实践过于限缩保护范围
(二)法益定位不准确
(三)非法利用行为缺失
(四)罪名与罪责体系欠缺
1.罪名体系不健全
2.个性化的刑事责任缺失
三、大数据下域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及其经验
(一)美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二)德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三)欧盟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四)域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经验
1.刑法保护的权利基础理论先进
2.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宽泛
3.非法利用行为入罪
四、大数据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1.确立个人信息权保护基础
2.适当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确立法益的公共性
(三)行为类型全方位规制
(四)罪名与罪责体系的完善
1.增设非法侵入公民信息系统罪
2.兼顾刑事责任与个性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类型数量阐释——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反思[J]. 李艳霞. 医学与法学. 2019(01)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实证研究——以2015-2018年335份相关生效判决为样本[J]. 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以互联网征信为视角[J]. 张勇. 东方法学. 2019(01)
[4]《网络安全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J]. 周洪波,岳向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5]个人信息权刑事保护革新与优化[J]. 文立彬.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10)
[6]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 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7]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8]“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 徐翕明. 东方法学. 2018(05)
[9]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J].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10]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情节严重”[J]. 江海洋. 法律适用. 2018(17)
本文编号:3518515
【文章来源】: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及加强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1.内涵
2.特点
(二)大数据下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1.大数据下公民个人信息面临网络犯罪威胁
2.大数据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危害加深
二、大数据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
1.保护范围的权利基础过窄
2.司法实践过于限缩保护范围
(二)法益定位不准确
(三)非法利用行为缺失
(四)罪名与罪责体系欠缺
1.罪名体系不健全
2.个性化的刑事责任缺失
三、大数据下域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及其经验
(一)美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二)德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三)欧盟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四)域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经验
1.刑法保护的权利基础理论先进
2.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宽泛
3.非法利用行为入罪
四、大数据下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适当扩大刑法保护范围
1.确立个人信息权保护基础
2.适当扩大“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
(二)确立法益的公共性
(三)行为类型全方位规制
(四)罪名与罪责体系的完善
1.增设非法侵入公民信息系统罪
2.兼顾刑事责任与个性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类型数量阐释——基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反思[J]. 李艳霞. 医学与法学. 2019(01)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实证研究——以2015-2018年335份相关生效判决为样本[J]. 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3]个人信用信息法益及刑法保护:以互联网征信为视角[J]. 张勇. 东方法学. 2019(01)
[4]《网络安全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J]. 周洪波,岳向阳.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5]个人信息权刑事保护革新与优化[J]. 文立彬.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10)
[6]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 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7]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叶名怡. 清华法学. 2018(05)
[8]“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 徐翕明. 东方法学. 2018(05)
[9]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边界——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实质解释为中心[J]. 江耀炜.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10]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情节严重”[J]. 江海洋. 法律适用. 2018(17)
本文编号:35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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