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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犯罪类型及主观方面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02 19:11
  抽丝剥茧地分析某一罪名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益理论去揭示其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第三百三十八条进行修改后的基础上,我们应当采取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法益理论,并且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环境污染罪的行为构成只可以是结果犯和实害犯,其主观上只可能是故意,而绝非是过失说或者是混合罪过说。唯有如此才可以使《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与之后的司法解释相协调,形成一个较为妥善的解释。 

【文章来源】:决策探索(下).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结果犯的犯罪类型认定
二、主观方面为故意的分析
    (一)过失说与混合说
    (二)故意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2]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J]. 严厚福.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4]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兼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例外[J]. 苏永生.  法商研究. 2016(02)
[5]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 汪维才.  法学杂志. 2011(08)



本文编号:352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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