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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错位与归责逻辑:人工智能危害风险的刑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09 22:36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存在诸多的理论缺陷,直接动摇了传统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责任体系。学界探讨人工智能主体归责问题存在规范上的错位。文章认为,刑法应该坚持人工智能的刑事客体地位,在体系上构建以人为中心的危害风险防控体系,应根据风险产生的不同阶段进行责任风险分配和增设新罪名等系统化解人工智能风险、更应构建防人的刑事治理模式,既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又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体系性,也符合国民的认知可能性。 

【文章来源】:新疆社会科学.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人工智能刑事归责问题的学界共识与分歧
二、主体错位: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的反思与批判
    (一)技术标准下的观点论证与批判
    (二)规范标准下观点论证与批判
        第一,主、客逻辑的错位。
        第二,角色假象的错位。
        第三,事实与价值的错位。
        第四,方法借用的错位。
三、归责逻辑:人工智能刑事客体地位的再论证
    (一)逻辑前提:人工智能是“人工”的产物
    (二)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
    (三)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的意识能力
四、刑事治理:人工智能危害风险的刑事治理路径分析
    (一)理念前奏:坚持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人工智能的客体地位
        1.刑法评价的重心:从机的危害状态转变到人的危害能力
        2.刑法规制的重点:防人甚于防机
    (二)刑事治理:从责任风险分配到罪名体系的解释性适用
        1.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阶段危害风险的刑法体系的防控构建
        2.人工智能应用阶段危害风险的刑法体系的防控构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J]. 刘宪权.  现代法学. 2019(01)
[2]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和功能[J]. 储陈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8(06)
[3]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4]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治理逻辑与刑法转向——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与网络犯罪的类型差异[J]. 陈伟,熊波.  学术界. 2018(09)
[5]论类型化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J]. 张清,张蓉.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8(04)
[6]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7]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8]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9]机器人怎么可能拥有权利[J]. 甘绍平.  伦理学研究. 2017(03)
[10]人工智能的逻辑极限[J]. 刘晓力.  逻辑研究专辑. 2001(00)



本文编号:353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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