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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

发布时间:2021-12-10 07:44
  理论上,对交通肇事"逃逸"应作何理解的观点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把握其本质,而探寻其本质需从规范涵义与目的出发。通过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得出,交通肇事"逃逸"的规范涵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从现场逃跑的行为。通过目的解释的限制作用得出,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因此"逃逸"的本质就是会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危险上升的逃跑行为。在此基础上引出两个观点:交通肇事罪存在自首的空间;肇事逃逸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作统一理解。 

【文章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20(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逃逸”的规范涵义——文义解释的优先地位
    (一)文义解释具有优先地位
    (二)“逃逸”一词的涵义与规范涵义
    (三)“逃逸”行为的“作为”属性
三、“逃逸”的规范目的——目的解释的限制作用
    (一)目的解释具有限制作用
    (二)“逃逸”的规范目的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四、“逃逸”的本质及相关问题的厘清
    (一)“逃逸”的本质与交通肇事自首问题的协调
    (二)三处“逃逸”的理解
五、结论



本文编号:353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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