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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否定论

发布时间:2021-12-22 12:46
  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社会矛盾日益复杂,近年来出现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考验着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的构建。我国刑法学界为了解决个案中未成年人利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逃脱处罚的现象,曾出现过"废除论""降低论",最近几年高呼具有"弹性论"色彩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但其引入我国并不合理。本文揭示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本质,论证上述方案的不可取之处,指出了我国应该利用并完善好现有的措施,建立好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替代措施,旨在以相对小的成本和相对好的治愈效果处理好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22)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成年人弑亲案件犯罪学分析——以2015年至2019年全国11例弑亲案件为样本[J]. 胡佳.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03)
[2]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土化适用论[J]. 张颖鸿,李振林.  中国青年研究. 2018(10)
[3]遏制犯罪低龄化的新途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引入[J]. 王雷.  南方论刊. 2017(01)
[4]劳教制度废除后的法律衔接机制探究[J]. 陈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2)
[5]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社会工作方式的介入[J]. 沈超.  青年与社会. 2013(03)
[6]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J]. 刘仁文.  法学. 2013(02)



本文编号:3546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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