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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践分析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1-12-27 18:09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侵犯对象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该罪名适用中呈现由"对象型"向"工具型"转变扩张的特征,在行为评价、罪名适用、罪数认定等方面也不尽相同。考察美国、日本等国的立法规范,对计算机犯罪一般单独立法或者设章,根据侵犯法益的差异,设置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情节。建议从刑法体系上整体从严把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明确犯罪客体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外延,增设新罪名;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治理。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5)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口袋思维”入侵网络犯罪的不当倾向及其应对进路[J]. 姜灜.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02)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之司法实践分析与规范含义重构[J]. 俞小海.  交大法学. 2015(03)
[3]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刑法评价的正本清源[J]. 俞小海.  政治与法律. 2015(06)
[4]危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完善[J]. 唐骏,吴涛.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5)
[5]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计算机犯罪侦查问题[J]. 郑汉军.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3(05)



本文编号:355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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