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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定量要素的认定——以对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12-27 18:54
  社会转型期群体事件高发,威胁社会长治久安,刑法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保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罪刑条款。本罪中"情节严重"与"造成严重损失的"的司法认定,存在定位不明、参考要素不合理等问题,致使本罪的入罪标准含混。从实质解释论出发,"情节严重"宜界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整体评价要素,其认定参考因素主要包含暴力行为及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动机等主观要素;本罪所规定的"造成严重损失"应独立于"情节严重"要件,其内涵仅指因"致使……无法进行"发生的间接损失,它的外延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失,但也不应包含社会影响及政治影响。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41(03)CSSCI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定量要素的认定——以对判决书的实证分析为切入点


持续时间定性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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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认定[J]. 金翠燕.  人民司法. 2007(16)

博士论文
[1]聚众犯罪研究[D]. 刘德法.武汉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5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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