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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涉林司法解释修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29 13:20
  <正>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和2005年12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5]15号司法解释),分别施行了20和15年,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和公布、施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不相适应的新问题,这些都对现行司法解释的修改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文章来源】:森林公安. 202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
    (一)对第一条的修改建议
    (二)对第二条的修改建议
    (三)对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修改建议
    (五)增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竞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法释[2005]15号)司法解释第一条的修改建议
    (一)原条文
    (二)修改后条文
    (三)修改理由和说明
    (四)参考的有关规定



本文编号:355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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