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违反性规定”的解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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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又一亮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科学的立法,也需要公正的解释法律、合理的适用法律,刑法的适用尤其如此。“违反性规定”在刑法条文中比较特殊,与其他的刑法规定相比,立法语言中明确给出了“违反……”这样的罪状表达方式,直接指向了需要参考的非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中,任何语言的选择和使用都绝不是随心所欲的。因此,对“违反性规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从解释学的角度,辨析当前司法实务中所存在的解释问题,就十分具有研究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实务案例,研读相关理论学说,寻得“违反性规定”的解释方法,为当前的解释问题探到出路,是“违反性规定”解释问题研究的目的所在。全文除“引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共包含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为“违反性规定”的基本问题释义。“违反性规定”并非通说,笔者为了解释的方便,从“违反性规定”的形式特点出发对类似刑法规定做出了统一的命名。因此,基本问题的说明是必要的,也是首要的。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通过表格的方式,列明了刑法条文中所有的“违反性规定”,共计68个罪名,15种不同的表达方式。然后,对比刑法中的法定犯、空白罪状,明确“违反性规定”属于刑法中法定犯的范畴,“违反性规定”同空白罪状有相互交叉性。因此,不同概念在理论上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之后,分别从“违反性规定”的分类、结构以及功能三个方面,进一步剖析“违反性规定”的内涵,为“违反性规定”的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违反性规定”解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兼顾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学理解释的内容,独创性的提出解释过程中的问题。具体而言,“违反性规定”解释的问题主要有:第一,解释的任意色彩浓厚,司法实务部门对其重视程度不高。“违反性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同非“违反性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罪虽然在罪状表述上不同,但司法实践中却采用了同样的处理方式:“违反……+行为+定性”。从这个问题出发考量当前解释中的任意解释,并提及法官的专业限制已严重影响到法律解释的水平问题。第二,解释不当限定补充规范的范围,非刑事规范的依据不明确。无权解释和有权解释对补充规范的范围莫衷一是,始终无法达到一致。在实际的案例中,法官解释之间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补充规范的范围到底如何,是“违反性规定”解释中最为常见的问题。第三,解释缺乏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特殊性问题的系统阐释。刑法解释是从解释学的角度,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的、不含有歧义的说明。“违反性规定”缘于罪状特殊性,在犯罪构成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笔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从案件定性方面、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或指出问题所在,或进行合理地质疑。第四,解释未明确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角度出发,指出司法实务中存在把责任认定书中的行政责任混淆为刑事责任的危险。第三部分为“违反性规定”解释的理论基础及解释方法。在具体的刑法解释中,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与谦抑性这两个刑法的基本价值内核。如此,才能保证“违反性规定”的解释不迷失方向,保证解释的结果符合当下的刑法立法追求,保证解释的结论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合理性。一方面,“违反性规定”的解释要坚持罪刑法定的民主主义要求以及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合理限定补充规范的范围,保证国民的预测可能性,避免刑罚权的任意发动。另一方面,“违反性规定”的解释要坚持谦抑性要求,处理好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程度之差,侧重实质解释的方法,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另外,鉴于“违法性规定”法条本身的特殊性,本部分着重探讨了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通过分析,确定了文义解释优先、重视体系解释以及谨慎使用目的解释的观点,这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之处。第四部分为“违反性规定”解释问题的出路,是全文的重点和创新点。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及的“违反性规定”解释中的问题以及相关质疑,有针对性的从四个方面寻求解决之道:首先,与德国刑法中的“违反性规定”相比,我国“违反性规定”的限定语较少,立法语言多样,在解释上的困难较大。因此,在短期内立法不可能进行大范围修改的背景下,“违反性规定”的解释具有必要性,必须要予以重视。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提高法官自主学习能力、建立“违反性规定”案件资源库、加强培训的方式,可以提高法官素质。如此,一方面能够提高法官的解释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实践与理论的双向交流。其次,明确“违反性规定”的非刑事规范依据,将补充规范限定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再次,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系统性的阐释: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构成犯罪,不要求对补充规范的内容存在认识,认识错误也不阻却犯罪故意;犯罪客观方面,当补充规范发生变更时,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是属于法律变更还是事实变更,尤其要依据“违反性规定”的不同功能作进一步的判断。当存在多层级的补充规范时,次级的补充规范必须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律文件,并且两级补充规范的效力不能过于悬殊,要进行合宪性的验证。最后,要处理好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本部分分析了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区别、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区别、刑法目的与行政目的之间的区别。在此基础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仅具有参考意义,法院可以拒绝采信。在认定刑事责任时,要坚持刑事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从刑法条文本身出发,进行实质的解释。
【关键词】:违反性规定 法定犯 空白罪状 刑法解释 补充规范 罪刑法定 刑法谦抑性 实质解释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2
- 引言12-15
- 一、“违反性规定”的基本问题释义15-25
- (一)“违反性规定”的界定15-20
- (二)“违反性规定”的分类20-23
- (三)“违反性规定”的结构23
- (四)“违反性规定”的功能23-25
- 二、“违反性规定”解释存在的问题25-37
- (一)解释的任意色彩浓厚,司法实践中的重视程度不高26-28
- (二)解释不当限定补充规范的范围,非刑事规范依据不明确28-32
- (三)解释缺乏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特殊性问题的系统阐释32-35
- (四)解释未明确厘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35-37
- 三、“违反性规定”解释的理论基础及解释方法37-48
- (一)“违反性规定”解释之理论基础37-43
- (二)“违反性规定”解释之具体方法43-48
- 四、“违反性规定”解释问题的出路48-65
- (一)解释具有必要性,要重视提高法官素质49-53
- (二)解释应以明确的非刑事规范为依据,补充规范的范围要适当53-55
- (三)解释应坚持刑法价值独立判断,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系统阐释55-61
- (四)解释要正确处理好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问题61-65
- 结语65-66
- 参考文献66-72
- 致谢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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