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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刑满释放后信息公开的再思考——以广州市花都区建立全省首个未成年性侵库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2-01-01 02:34
  2019年3月,广州花都建立全省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标志着我国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本文分析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合理性,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文章来源】: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9,35(1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犯罪预防情况分析
    (一)再犯频发,管控有所不足
    (二)未来可期,但依然面临重重困难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合理性支撑
    (一)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罪犯信息
    (二)社会预防需求允许公开罪犯信息
    (三)价值位阶的衡量允许公开罪犯信息
        1.多数儿童健康发展利益优先于少数犯罪人人权保护利益
        2.生命健康权优先于一般人格权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限度
    (一)严格限定信息公开范围
    (二)严格限定信息公开内容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管控立法思考与对策[J]. 陈曼.  法制与经济. 2018(09)
[2]当“预防犯罪”面对“隐私权保护”——检察机关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合法性分析[J]. 胡若溟,杜家明.  河北法学. 2017(08)
[3]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J]. 王利明.  法学家. 2014(01)



本文编号:356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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