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实务探讨——基于其处罚范围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01 23:38
  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范围,有"紧缩论"与"宽松论"两种对立观点。前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限制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狭窄;后者因对构成要件作较多扩张解释,致使其处罚范围过于宽泛,因而这两者均不是本罪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依据。应当结合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提倡一种"适度宽松论"。为此,本罪保护法益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生产经营具有业务性质;"其他方法"应遵循本罪保护法益及明示行为类型本质特征的双重标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无需法院积极证明。在今后司法实践,本罪应介入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同时,也应克制介入单纯计算机领域。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研究视角:从6个案例出发
二、处罚范围过窄:“紧缩论”之困境
    (一) 将保护法益定位在有形物的所有权存在局限
    (二) “其他方法”仅限于物理性毁坏将排除网络违法行为
    (三) 积极证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将增加司法负担
三、处罚范围过宽:“宽松论”之风险
    (一) “其他方法”的涵摄范围将被泛化
    (二) 不同犯罪间的竞合几率将大幅提高
四、处罚范围的理性回归:“适度宽松论”之提倡
    (一) 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
    (二) “适度宽松论”下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要件的新解释
        1. 本罪保护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
        2. 生产经营具有业务性质
        3.“其他方法”的刑法新认定
        4. 主观并非基于个人目的有可能阻却犯罪
    (三) “适度宽松论”的两种运用
        1. 第一种运用:本罪应介入互联网经济领域
        2. 第二种运用:本罪应克制介入单纯计算机领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反行政许可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研究——以郭嵘分装农药案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8(06)
[2]信息时代非法经营罪的重生——组织刷单案评析[J]. 高艳东.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2)
[3]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J]. 叶良芳.  法学. 2018(03)
[4]互联网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新解释——以南京“反向炒信案”为素材[J]. 李世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5]网络时代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逻辑[J]. 冀洋.  法治研究. 2018(01)
[6]刑法规范中兜底条款的同质性判断标准——以全国首例“恶意刷单”案为切入点[J]. 李谦.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7(18)
[7]刑法解释基本立场之检视[J]. 董邦俊.  现代法学. 2015(01)
[8]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解释规则的建构与应用 抢帽子交易刑法属性辨正[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3(06)
[9]刑法司法解释的真实逻辑[J]. 林维.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1)
[10]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J]. 柏浪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03)



本文编号:356304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6304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8dbc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