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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方式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2 07:36
  自美国于20世纪40年代建立了性犯罪人登记制度以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广泛认可,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成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重要制度。然而公开方式不同,对犯罪人员权益的影响程度也不同。通过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因素考量与利益权衡,结合现有制度中的公开方式,我国应以设立完善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登记制度为基础,构建多层次的信息公开方式,并确立公告转查询制度,以达到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社会公共利益与犯罪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正当权利的平衡,实现制度目的。 

【文章来源】: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36(0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考量因素
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的制度选择
    (一)性犯罪人自行公开
    (二)新闻媒体公开
    (三)专门网站公开
    (四)特定机构、场所公开
    (五)依申请查询、用人单位查核及主管部门强制查询
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完善方向
    (一)设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二)构建多层次的信息公开方式
        1. 犯罪人员的信息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公布。
        2.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机构、场所公布。
        3. 建立依申请查询制度。
        4. 设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网站。
        5. 发挥现有机制的作用。
    (三)建立公告转查询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慈溪版“梅根法”的制度风险——兼评慈溪市《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J]. 龙敏.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2)
[2]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登记和有限公开机制研究[J]. 王春媛,廖素敏.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6)
[3]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研讨会综述[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6)
[4]性犯罪记录之社区公告制度评析——以美国“梅根法”为线索[J]. 刘军.  法学论坛. 2014(02)
[5]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害犯罪立法沿革及评介[J]. 孙秀艳.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9(03)



本文编号:3563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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