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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索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2-01-03 03:14
  除非行为人购买某一产品或接受某种服务是专门地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否则通过购买行为即可推定其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而专门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一事由的举证责任并不在于消费者,而在于另一方当事人。即便在广告中使用了极限词,也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欺诈行为。当害恶的内容本身尚不足以对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平行社会一般人造成强制的紧急状态,被害人对于是否做出财产处分行为仍然有衡量的余地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抉择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时,该处分行为及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就可以归属于行为人所编造的足以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虚假事由,从而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不仅违反罪数判断的基本原理,也是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专属于具体被害人的最重要基本权利的藐视。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基本支柱。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2020,(01)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三、极限广告词的法律规制
四、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五、罪数与数额判断
六、信息与信用是支撑互联网虚拟空间秩序的两大支柱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机理:立足于技术和方法的视角[J]. 劳东燕.  中国检察官. 2019(13)
[2]刑法中行为论的新展开[J]. 李世阳.  中国法学. 2018(02)
[3]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 梁根林.  法学. 2017(02)
[4]刘某等敲诈勒索罪案 欺骗与胁迫并存的索财行为定性[J]. 徐成.  中国检察官. 2016(18)
[5]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5(06)
[6]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大竞合论之提倡[J]. 陈洪兵.  清华法学. 2012(01)
[7]论同种数罪的并罚[J]. 张明楷.  法学. 2011(01)
[8]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0(02)
[9]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 王利明.  政治与法律. 2002(02)



本文编号:356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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