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刑事责任、公司刑事责任与机器人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01-04 22:42
机器人刑法的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机器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有的研究以公司刑事责任作为媒介,以此论证,同样作为非自然生命体的机器人亦可以承担罪责。然而,以现行法中已经出现的责任主体(自然人与单位)为线索,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学术史梳理后不难发现,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径:传统刑事责任强调伦理非难性;公司刑事责任并非其它,只是作为集合体的领导集体的责任(Gesamtverantwortung),人在伦理上的可非难性仍是公司刑事责任概念的核心;机器人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奇点理论缺乏科学依据,技术伦理的限制决定,机器人反控人类纯属杞人忧天,机器人刑法的建构实无必要。机器人刑事责任概念之下,应当重点关注人的责任问题,即如何在相关自然人(设计者、制造者、使用者)与社会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起点:刑事责任论的学术简史
(一)刑事责任的本质
(二)刑事责任观念的演进
(三)简要的小结
三、研究的中点:公司刑事责任是对传统责任概念的突破吗?
(一)公司代位责任:传统刑事责任论的坚守
(二)作为中间路径的组织体责任:传统刑事责任论的另一种坚持
(三)以Luhmann系统论为理论工具的系统责任论:突破了传统刑事责任论吗?
(四)简要的小结
四、研究的终点:机器人刑事责任何以可能?
(一)机器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有无突破传统罪责理论的必要?
(三)机器人刑事责任概念下应重点讨论人的责任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J]. 彭文华. 法学. 2019(10)
[2]无人驾驶碰撞算法的伦理立场与法律治理[J]. 李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5)
[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治理内在路径解析[J]. 王钰,程海东.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9(08)
[5]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J]. 叶良芳.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4)
[6]人工智能:技术、文化与叙事[J]. 王峰.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7]自主性是否存在——“神经X学”时代的挑战[J]. 王晓梅,何丽.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5)
[8]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9]对通过新增罪名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质疑[J]. 姚万勤. 当代法学. 2019(03)
[10]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J]. 李本灿.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本文编号:3569191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2020,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起点:刑事责任论的学术简史
(一)刑事责任的本质
(二)刑事责任观念的演进
(三)简要的小结
三、研究的中点:公司刑事责任是对传统责任概念的突破吗?
(一)公司代位责任:传统刑事责任论的坚守
(二)作为中间路径的组织体责任:传统刑事责任论的另一种坚持
(三)以Luhmann系统论为理论工具的系统责任论:突破了传统刑事责任论吗?
(四)简要的小结
四、研究的终点:机器人刑事责任何以可能?
(一)机器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有无突破传统罪责理论的必要?
(三)机器人刑事责任概念下应重点讨论人的责任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兼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J]. 彭文华. 法学. 2019(10)
[2]无人驾驶碰撞算法的伦理立场与法律治理[J]. 李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9(05)
[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J]. 刘艳红. 东方法学. 2019(05)
[4]人工智能技术伦理治理内在路径解析[J]. 王钰,程海东.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9(08)
[5]人工智能是适格的刑事责任主体吗?[J]. 叶良芳.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4)
[6]人工智能:技术、文化与叙事[J]. 王峰.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7]自主性是否存在——“神经X学”时代的挑战[J]. 王晓梅,何丽.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5)
[8]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9]对通过新增罪名应对人工智能风险的质疑[J]. 姚万勤. 当代法学. 2019(03)
[10]公共机构腐败治理合规路径的构建——以《刑法》第397条的解释为中心[J]. 李本灿.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本文编号:356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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