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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

发布时间:2022-01-24 08:07
  刑法解释的功能化与实质化,是由刑法追求自身的社会功能所致,体现的是刑法体系的应变性的面向。对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在价值面向上涉及刑法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的关系处理,在方法论上涉及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约。在体系的概念经历演变之后,体系性思考不仅指向逻辑上的无矛盾,而且指向内在价值评价上的无矛盾。体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贯性。在刑法解释中,为实现融贯性的作业,除特定的刑法法条内部需要保持协调外,不同的刑法法条之间也需要达成协调。同时,融贯性要求也指向刑法的外部,要求实现刑法法条与其他法部门(包括宪法)的协调。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刑法法条与相应部门法法条的关系性质,来确定相应的概念是做相同的理解还是做不同的解读。在刑法领域,合宪法性解释意义上的宪法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旨在确保国家履行保护义务,另一类旨在限定刑法解释的边界。应当根据宪法案件的不同类型,来实现刑法法条与宪法性规范之间的协调。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020,14(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8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体系性思考的控制功能
    (一)功能论与实质论之间的关系
    (二)功能化走向的危险及其控制
    (三)体系性思考的反向制约作用
二、“体系”概念内涵之演变
    (一)从概念性思维到目的论思维
    (二)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的关系
    (三)体系性思考中的价值与逻辑
三、体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
    (一)法官角色与法律适用的观念转变
    (二)体系性思考区别于体系解释方法
    (三)刑法解释中融贯性要求的具体化
四、融贯性要求在刑法内部的适用
    (一)特定刑法法条内部的协调
        其一,同一法条中的同一概念,当它针对不同的行为对象时,不应做相异的界定。
        其二,同一法条中两处以上使用特定概念,对该特定概念应考虑做相同的理解。
        其三,对于同一罪名中构成并列关系的款项规定,必须在遵循形式逻辑的基础上,提炼其共同的实质内涵,据以做出相应的解释。
    (二)不同刑法法条之间的协调
五、融贯性要求在刑法外部的贯彻
    (一)刑法法条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
    (二)刑法法条与宪法性规范的协调
        1.旨在确保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宪法案件
        2.旨在限定刑法解释边界的宪法案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宪法与刑法的循环解释[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9(01)
[2]部门法学的教义化及其限度——法理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部门法学[J]. 陈景辉.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3)
[3]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J]. 劳东燕.  政法论坛. 2018(02)
[4]法条主义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判断——以赵春华持枪案为例的分析[J]. 劳东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5]作为与不作为之区分的目的理性思考——以德国判例与学说为借镜[J]. 吕翰岳.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6]入户抢劫的死刑设置与住宅自由保护[J]. 杜强强.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3)
[7]法律的形式与功能 以“知假买假”案为分析范例[J]. 熊丙万.  中外法学. 2017(02)
[8]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 梁根林.  法学. 2017(02)
[9]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表述与意义空间——《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J]. 易延友.  当代法学. 2017(01)
[10]能动司法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J]. 劳东燕.  法学家. 2016(06)



本文编号:360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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