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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适用探析——与相关罪名竞合及关联时的定罪逻辑

发布时间:2022-01-24 16:4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包庇行为包括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多种行为样态,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多个罪名存在包容竞合或者交叉竞合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先于轻法的原则准确定性。与此同时,还要准确判定该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间界限,以及受贿后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与作为组织成员接受组织经济保障之间的界限,实现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准确定性。 

【文章来源】: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23(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与渎职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一)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独立竞合关系
    (二)与徇私枉法罪的交叉竞合关系
    (三)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包容竞合关系
二、与妨害司法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三、与妨害公务罪竞合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四、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关联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五、与受贿罪关联时的法律适用逻辑
六、结语



本文编号:360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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