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143条中的“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2022-01-25 20:36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涉及的"安全标准"直接以国家标准来认定,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才构成该罪。这一做法符合刑法谦抑性之要求,契合了国家标准自身的底线性特征,同时有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
【文章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20,(3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契合国家标准底线性的本质特征
三、确保司法统一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状及问题分析[J]. 张凯华,臧明伍,李丹,张哲奇,李笑曼. 保鲜与加工. 2019(03)
[2]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J]. 宋亚辉. 清华法学. 2017(02)
[3]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J]. 储槐植,何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609170
【文章来源】:教育教学论坛. 2020,(38)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契合国家标准底线性的本质特征
三、确保司法统一的应有之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状及问题分析[J]. 张凯华,臧明伍,李丹,张哲奇,李笑曼. 保鲜与加工. 2019(03)
[2]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J]. 宋亚辉. 清华法学. 2017(02)
[3]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J]. 储槐植,何群.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6091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091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