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PUA所致“自杀鼓励”入罪探析
发布时间:2022-01-27 14:10
PUA的发展形势愈演愈烈,但现行的刑事法体系并不能有效打击,因此需通过源头与受众双重打击模式将不良PUA扼杀。PUA行为的本质可能涉及教唆自杀或者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基于现行立法体系,有必要厘清PUA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本质,从而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规制。考虑到教唆自杀的司法实践与通说理论限制从属说的对立冲突,基于刑法家长主义的立场,在结合心理学原理来确认教唆自杀具备刑事可罚性的同时,在共犯从属性之争讼中选择最小从属说的观点,从而弥补限制从属说所内蕴的缺陷。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PUA所致“自杀鼓励”的行为本质探讨
(一)间接正犯的立场选择
1. 替补角色说未能揭示本质区别
2. 实行行为说逻辑难以自冾
3. 犯罪支配说的认同与选择
(二)因PUA致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三、教唆自杀是否具有可罚性之争讼
(一)自杀的违法性探明
(二)教唆犯是否可罚的争议
1. 理论与实践关于教唆犯可罚性的冲突
2. 比较法视域下教唆犯可罚性探析
四、采用PUA形式的教唆自杀入罪证成
(一)被害人的心理摧毁决定其值得处罚性
(二)刑法家长主义决定其需要处罚性
(三)共犯从属性中最小从属性的选择
本文编号:3612624
【文章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04)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提出问题
二、PUA所致“自杀鼓励”的行为本质探讨
(一)间接正犯的立场选择
1. 替补角色说未能揭示本质区别
2. 实行行为说逻辑难以自冾
3. 犯罪支配说的认同与选择
(二)因PUA致人自杀的行为定性
三、教唆自杀是否具有可罚性之争讼
(一)自杀的违法性探明
(二)教唆犯是否可罚的争议
1. 理论与实践关于教唆犯可罚性的冲突
2. 比较法视域下教唆犯可罚性探析
四、采用PUA形式的教唆自杀入罪证成
(一)被害人的心理摧毁决定其值得处罚性
(二)刑法家长主义决定其需要处罚性
(三)共犯从属性中最小从属性的选择
本文编号:36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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