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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6 14:08
  我国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于本罪的实行行为究竟如何认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主要的分歧在于不作为说和持有说之间的争论。由于这两种学说对于该罪的实行行为有着不同的界定,从而导致对很多司法实践中很多的具体问题有完全不同的回答。本文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并在持有说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从而进一步解决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21(S2)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作为说的理论困境
    (一) 本罪不存在作为义务来源
        1. 本罪中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 该罪不存在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二) 本罪中的“不能说明”不要求作为可能性
    (三) 本罪中“不能说明”的行为模式不完全是不作为
三、关于持有说的再解释
    (一) 本罪中的“不能说明”应是客观超过要素的构成之一
    (二) 本罪具有持有犯之共性
    (三) 持有说避免了一事二罚
三、持有说更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一) 持有说对于退休人员的处罚更符合刑法目的
    (二) 持有说下本罪的追诉时效不存在问题
    (三) 仅在持有说下本罪才存在自首情节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J]. 张明楷.  人民检察. 2016(07)
[2]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 于冲.  法学论坛. 2013(03)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探析[J]. 曹华.  商业时代. 2009(17)
[4]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及其着手之认定[J]. 钱叶六.  法学评论. 2009(01)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探析——着眼于“持有说”与“不作为说”之争[J]. 于改之,吴玉萍.  人民检察. 2004(10)
[6]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钱舫.  政法论坛. 2001(06)
[7]犯罪不作为研究[J]. 陈兴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9(05)
[8]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J]. 孙光骏.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8(01)



本文编号:362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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