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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2-02-18 18:29
  网络爬虫具有促进数据共享与侵犯数据权利的两面性,域内外司法实践呈现出"严厉"与"缓和"的不同趋势,但都未能有效识别网络爬虫的技术特征和数据类型,由此而面临部门法责任界分的难题。私法赋权和公法规制形成了当前各国数据保护体系,这启发我们将网络爬虫的司法规制建立在数据权利的谱系分析之上,而网络爬虫的违法性判断恰恰源于数据主体的上述权利安排,并与数据的开放程度和访问权限密切相关。由此形成了网络爬虫归责体系的两个维度:在行为不法层面,违背民事合约与突破技术措施是界分网络爬虫民刑责任的形式标准;在对象不法层面,开放数据、限制重新使用的数据和限制访问、获取的数据是确定网络爬虫民刑责任内容的实质标准。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域内外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检视:严厉与缓和的分野
    (一)域内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严厉趋势
    (二)域外网络爬虫的刑法规制:缓和趋势
二、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教义学基础:数据权利的谱系分析
    (一)网络爬虫侵害的民事权利:个人信息权、财产权、知识产权
    (二)网络爬虫侵害的竞争法权益: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
    (三)网络爬虫侵害的刑法法益:传统法益与数据安全新型法益
三、网络爬虫刑法规制的出路:访问权限与开放程度
    (一)行为不法:数据的访问权限
        1. 违反合约授权的网络爬虫仅承担民事责任
        2. 故意避开或强行突破网站技术措施的网络爬虫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象不法:数据的开放程度
        1. 抓取开放数据的网络爬虫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2. 抓取限制重新使用数据的网络爬虫需承担民事责任
        3. 抓取限制访问、获取数据的网络爬虫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数据犯罪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数据安全法益为中心[J]. 杨志琼.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6)
[2]民法编纂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信息自决权——以刑民一体化及《民法总则》第111条为视角[J]. 刘艳红.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9(06)
[3]大数据交易背景下个人信息财产权的分配与实现机制[J]. 邢会强.  法学评论. 2019(06)
[4]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视角[J]. 刘艳红.  政治与法律. 2019(11)
[5]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J]. 高富平.  广东社会科学. 2019(05)
[6]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7]法益自决权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边界[J]. 冀洋.  中国法学. 2019(04)
[8]企业间数据竞争规则研究[J]. 田小军,曹建峰,朱开鑫.  竞争政策研究. 2019(04)
[9]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J]. 蔡星月.  比较法研究. 2019(04)
[10]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 王成.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6)



本文编号:363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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