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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免刑的必要性——《刑法》第37条的再解释

发布时间:2022-02-18 21:04
  "定罪免刑"是指某一行为被刑法评价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基于特定事由不对该行为人予以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有观点认为相比较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定罪免刑不仅导致司法资源被不当浪费,而且不能实现刑罚目的,但定罪免刑的有罪宣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能够实现刑罚目的。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局限性也说明了定罪免刑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对《刑法》第37条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适用提出不同的解释,以合理适应定罪免刑制度。 

【文章来源】: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酌定不起诉与定罪免刑的实施现状(以北京地区为例)
    (一)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现状
    (二)定罪免刑的实施现状
三、对于定罪免刑的批判
    (一)酌定不起诉制度更具优越性
    (二)定罪免刑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
四、对于定罪免刑合理存在的基础
    (一)有罪宣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
    (二)检察院作为控方处理有争议案件时的局限性
五、两种制度的合理共存——《刑法》第37条的合理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定罪免刑到免刑免罪:论刑罚对犯罪认定的制约[J]. 姜涛.  政治与法律. 2019(04)
[2]免除刑罚制度的比较考察[J]. 曾文科.  法学研究. 2017(06)
[3]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分析[J]. 陈卫东.  法学研究. 2002(02)
[4]酌定不起诉是有罪认定吗?[J]. 樊祟义,吴宏耀.  人民检察. 2001(08)
[5]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J]. 陈光中.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1(01)
[6]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兼析起诉便宜原则的确立及其适用[J]. 陈岚.  中国法学. 2000(01)



本文编号:363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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