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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视野下解读“逐利违法”

发布时间:2022-07-03 16:06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到了"逐利违法"一词,为了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逐利违法"的危害性和便于各级领导干部正确判断和使用,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逐利违法"进行重构性解读。由于"逐利违法"的构成要件与刑法学中犯罪构成要件具有相似性和共通性,因此可以把"法"视为犯罪客体、把"利"视为犯罪客观方面、把"逐利人"视作犯罪主体、把"逐利动机"视作犯罪主观方面予以研究。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客体——“法”
    (一)广义的“法”还是狭义的“法”
    (二)党内法规是否属于“法”
二、客观方面——“利”
    (一)公利是否属于“利”的范畴
    (二)“利”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
三、主体——“逐利人”
    (一)民主党派党组织违反中共党内法规追逐利益的主体适格性
    (二)党外领导干部违反中共党内法规追逐利益的主体适格性
四、主观方面——“逐利动机”
    (一)间接故意型逐利
    (二)过失型逐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党内法规的双重特性[J]. 欧爱民.  湖湘论坛. 2018(03)
[2]论将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律体系[J]. 王春业.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本文编号:365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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