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
发布时间:2022-07-19 13:08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是会对刑事责任的转移或者分配产生影响。对于强智能机器人是否应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坚持否定说的学者所持的理由存在缺陷和误区,当前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探究并非在做无用之功。强智能机器人与现有刑事责任主体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理由;"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无法得到证明;因处罚不能而否定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属因果倒置;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会成为现有刑事责任主体推卸刑事责任的理由。将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有其合理性,且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机能。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价值和意义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五、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会违背罪责自负的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 贺栩溪. 电子政务. 2019(02)
[2]从人机关系到跨人际主体间关系——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策略[J]. 程广云.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9(01)
[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 王耀彬.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5]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6]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 皮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7]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8]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机能[J]. 黄云波. 人民法治. 2018(06)
[9]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本文编号:366347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价值和意义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刑罚处罚
五、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会违背罪责自负的原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 贺栩溪. 电子政务. 2019(02)
[2]从人机关系到跨人际主体间关系——人工智能的定义和策略[J]. 程广云.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19(01)
[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刘洪华.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 王耀彬.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5]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6]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 皮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7]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8]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机能[J]. 黄云波. 人民法治. 2018(06)
[9]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10]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本文编号:366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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