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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2-07-19 18:00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前系浙江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国有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为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徐某某伙同金某某事前预谋,由徐某某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向金某某出具假欠条,金某某以该假欠条为据,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基于假欠条等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导致该公司三十多万元人民币被徐某某等人非法侵占。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徐某某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诈骗罪成立的前提在于受骗人与财产处分人的同一性,而非受骗人与受害人的同一性
    (二)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不以单纯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财物为前提
    (三)借助法院错误裁判的强制执行力取得财物的诉讼欺诈,其性质有别于以威胁、要挟方式取得财物的敲诈勒索
    (四)对《答复》合理性的质疑
    (五)利用职务之便的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之归结



本文编号:366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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