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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

发布时间:2022-08-11 17:3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学界存在着个人法益说与超个人法益说,之所以存在如此截然不同的两种立场,盖因学界对该罪究竟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的分歧所致。根据该罪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定位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某种程度上的"自然犯的法定犯化",但其根本性质仍是自然犯,而不是欠缺法益侵害性或者侵害抽象法益的法定犯。为此,本罪法益应该坚守个人法益立场而抛弃超个人法益说。本罪具体保护的个人法益,不是以隐私权为代表的传统个人权利而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是一项含有隐私权内容但又超越隐私权的权利,它是兼有精神性权利与物质性权利的综合权利;以之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更能体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有效保护,并因应网络科技时代公民信息权利保障之诉求。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法益vs超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争
二、个人与超个人法益之争的背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抑或自然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法益与新型权利之确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法益,而非超个人法益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的个人法益,是作为新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非传统个人权利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定犯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之实践展开——以串通投标罪“违反招投标法”为例的分析[J]. 刘艳红.  清华法学. 2019(03)
[2]论新型权利的基础理念[J]. 谢晖.  法学论坛. 2019(03)
[3]“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J]. 刘艳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1)
[4]“个人信息权”性质之辨与立法模式研究——以互联网新型权利为视角[J]. 李伟民.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3)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属性与入罪边界[J]. 于冲.  政治与法律. 2018(04)
[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法益重析[J]. 凌萍萍,焦冶.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8]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J]. 张明楷.  法学论坛. 2017(06)
[9]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功与不足[J]. 王利明,周友军.  比较法研究. 2017(04)
[10]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边界——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视角[J]. 高富平,王文祥.  政治与法律. 2017(02)



本文编号:367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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