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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1 17:07
  人工智能可分为一般人工智能和类人型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威胁。现阶段的一般人工智能并未拥有自主意识,尚不能取得刑事主体资格,其危害结果的承担者应归咎于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心态的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但随着科技发展,能独立思考且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类人型人工智能将成为现实,赋予其刑事主体地位并由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是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在立法上设计前沿的强人工智能产品刑罚体系也是必要的。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一般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刑事责任
    (一)一般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二)一般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
二、类人型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与刑事责任
    (一)类人型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
    (二)类人型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
三、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研究[J]. 贺栩溪.  电子政务. 2019(02)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演变:昨天、今天、明天[J]. 刘宪权.  法学. 2019(01)
[3]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问题与应对思路[J]. 王燕玲.  政治与法律. 2019(01)
[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风险社会”若干刑法理论问题反思[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11(05)



本文编号:36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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