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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性的司法现状检视

发布时间:2022-09-24 21:29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司法实践几乎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是简单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缺乏对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充分考察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行为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没有考虑行为人与驾驶人员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这样的处理并不完全妥当。要准确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充分考察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尤其是认识因素中"明知"及其程度,还要结合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以及责任分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司法适用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及其客观责任分析
    (一)妨害行为的危险性及其程度
    (二)行为人与驾驶者的责任分担问题分析
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分析
    (一)“明知”的推定
    (二)“明知”的程度
四、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思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推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研究——以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为焦点[J]. 刘之雄.  法学家. 2018(01)
[2]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J]. 黄丽勤.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3]“明知”未必是“故犯” 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J]. 邹兵建.  中外法学. 2015(05)
[4]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 龙宗智.  法学研究. 2008(01)
[5]论实行行为的危险及其判断[J]. 何荣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01)
[6]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J]. 高艳东.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6(05)
[7]刑罚根据完整化上的犯罪分类——侵害犯、危险犯、结果犯、行为犯的关系论纲[J]. 刘之雄.  中国法学. 2005(05)



本文编号:368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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