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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真实交易”进行索赔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22-09-21 19:41
  <正>一、基本案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其公司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机票等旅游相关产品。2015年10月,该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上错误的将南方航空公司部分航班的公务舱投放成头等舱,导致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头等舱而实际行程单出票为公务舱。为了避免消费者投诉造成公关危机,影响公司声誉,该公司紧急制定了临时处理与赔偿政策,即根据消费者投诉意愿的强烈程度和可能引发的舆论风险评定赔偿等级,最高可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赔偿。根据赔付流程,公司内部投诉组在整个赔付过程中具有赔偿等级的决定权,即当公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廖某等人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二)网络平台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并非因为陷入认识错误而造成的
    (三)犯罪嫌疑人廖某以向媒体曝光、工商部门投诉等手段进行索赔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胁迫
    (四)索赔金额不应成为直接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因素之一



本文编号:368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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