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论
发布时间:2022-10-11 14:12
人工智能时代,需进一步甄别潜在的社会风险,直面目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缺失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坚持强、弱人工智能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引出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经由自主深度学习,具备有限的意志自由和理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作出偏离程序设定的特殊法益侵害行为,应警惕这类潜在的失控风险。对此,若沿用工具犯罪、过失犯罪等的追责路径显失正义,应赋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以法律人格,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及研究对象界定
2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2.1 有限意志自由:发生特殊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2.2 有限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2.2.1 具有自主、深度学习的能力
2.2.2 具有理解法律规范的能力
2.2.3 具备理性的行为控制能力
3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承担
3.1 刑罚目的检视: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3.2 刑事责任承担:社会共担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J]. 刘宪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
[2]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博士论文
[1]刑事责任基本原理研究[D]. 张长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690716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及研究对象界定
2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2.1 有限意志自由:发生特殊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2.2 有限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2.2.1 具有自主、深度学习的能力
2.2.2 具有理解法律规范的能力
2.2.3 具备理性的行为控制能力
3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承担
3.1 刑罚目的检视: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3.2 刑事责任承担:社会共担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J]. 刘宪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
[2]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博士论文
[1]刑事责任基本原理研究[D]. 张长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69071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90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