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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论

发布时间:2022-10-11 14:12
  人工智能时代,需进一步甄别潜在的社会风险,直面目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缺失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坚持强、弱人工智能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引出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经由自主深度学习,具备有限的意志自由和理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作出偏离程序设定的特殊法益侵害行为,应警惕这类潜在的失控风险。对此,若沿用工具犯罪、过失犯罪等的追责路径显失正义,应赋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以法律人格,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0 引言
1 人工智能的发展概况及研究对象界定
2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2.1 有限意志自由:发生特殊法益侵害的可能性
    2.2 有限行为辨认和控制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2.2.1 具有自主、深度学习的能力
        2.2.2 具有理解法律规范的能力
        2.2.3 具备理性的行为控制能力
3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承担
    3.1 刑罚目的检视: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3.2 刑事责任承担:社会共担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J]. 刘宪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
[2]智能风险与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构建[J]. 李婕.  当代法学. 2019(03)
[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J]. 时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4]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5]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6]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博士论文
[1]刑事责任基本原理研究[D]. 张长红.中国政法大学 2003



本文编号:36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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