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2-12-10 22:21
污染环境罪有其特殊性,行为人受经济利益的内心驱动,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明显的负外部性特征。行为人对这种伴随性的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究竟是故意抑或过失心态,实践中做出区分的难度很大。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确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的混合过错构成要件模式,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检察机关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这样既能坚持刑事责任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又能防止行为人以其无罪过为由逃避刑罚的制裁,更加有利于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实证分析
(一)实务部门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观点之争
1.认为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
2.认为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的混合过错说
3.不同于混合罪过说的模糊罪过说
(二)对模糊罪过说或多数法官回避讨论罪过形式的评析
二、对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争鸣的理论反思
(一)对过失说的再反思
(二)对混合说的再反思
三、结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的混合过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2]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兼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例外[J]. 苏永生. 法商研究. 2016(02)
[4]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立法比较研究[J]. 吴献萍. 河北法学. 2012(01)
[5]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6(03)
本文编号:3717621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实证分析
(一)实务部门对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观点之争
1.认为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
2.认为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的混合过错说
3.不同于混合罪过说的模糊罪过说
(二)对模糊罪过说或多数法官回避讨论罪过形式的评析
二、对学界关于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争鸣的理论反思
(一)对过失说的再反思
(二)对混合说的再反思
三、结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的混合过错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2]模糊罪过说之提倡——以污染环境罪为切入点[J]. 陈洪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兼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及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例外[J]. 苏永生. 法商研究. 2016(02)
[4]中德环境污染犯罪立法比较研究[J]. 吴献萍. 河北法学. 2012(01)
[5]罪过形式的确定——刑法第15条第2款“法律有规定”的含义[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06(03)
本文编号:371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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