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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2-11 17:40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第133条之1的危险驾驶罪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行为类型,其中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同时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确规定为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的完善和修正,为这些高发危险驾驶行为的入罪带来了积极意义,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提前化的观念。为与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类型的危险驾驶罪区别开来,本文将其统称为新型危险驾驶罪。虽然对超载、超速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提供了正当化根据,但是刑法条文对罪状的描述过于笼统和模糊,给司法实践的运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文章主要围绕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类型与解释立场、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关键问题、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关键问题、直接责任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关键问题等四个部分进行阐述分析。本文认为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双超行为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单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制不能有效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其入罪化是合理的和有必要的。文章将新型危险驾驶罪分为三种基...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结构框架
一、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类型与解释立场
    (一)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
    (二)新型危险驾驶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与共性问题
    (三)新型危险驾驶罪的解释立场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二)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
    (三)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四)双超型危险驾驶罪的罪间界分
三、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二)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型危险驾驶罪的罪间界分
四、直接责任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
    (一)直接责任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二)直接责任型危险驾驶罪认定的理论基础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J]. 杨光.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8(01)
[2]危险驾驶罪新增规定的探讨[J]. 李凯.  法律适用. 2017(15)
[3]严重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认定[J]. 刘珏.  中国检察官. 2017(11)
[4]我国刑法学的新发展[J]. 陈妍茹.  河北法学. 2017(03)
[5]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 侯登华.  政法论坛. 2017(01)
[6]危险驾驶罪的入罪主体与行为分析——以刑法修正案(九)相关修改为视角[J]. 吴维维.  人民司法(应用). 2016(28)
[7]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J]. 黎宏,杨宁.  人民检察. 2016(09)
[8]新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J]. 郭小亮.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9]“严重超速、超载”型危险驾驶罪的内涵辨析[J]. 江奥立.  人民检察. 2016(01)
[10]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 车浩.  法学. 2015(10)



本文编号:37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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