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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视阈中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之否定——兼论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路径

发布时间:2022-12-17 23:54
  以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为切入点,通过文献综述以及对比分析,批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观点。径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忽视刑罚的局限性,不仅解决不了现有问题,反而使更多的未成年人成为打击对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亦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救助矫治的角度出发,应当构建以家庭、学校、教育为主,以少年司法体系为保障的综合治理路径。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争鸣: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与否的必要性分析
    1.1 降低说
    1.2 维持说
    1.3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说
2 抉择:刑罚视阈中维持刑事责任年龄之合理性论证
    2.1 刑罚万能论的局限与危害
    2.2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影响刑罚功能的实现
3 方法: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路径
    3.1 教育为先
    3.2 完善少年司法
    3.3 家庭、社区、政府共同参与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触法行为干预与二元结构少年司法制度之设计[J]. 姚建龙,孙鉴.  浙江社会科学. 2017(04)
[2]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J]. 张拓.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7(02)
[3]留守儿童犯罪:污名化的反思与修正[J]. 姚建龙,常怡蓉.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6(04)
[4]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J]. 林清红.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6(01)
[5]转型社会的青少年犯罪控制——以“全国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为例的研究[J]. 姚建龙.  社会科学. 2012(04)
[6]标签理论及其对美国少年司法改革之影响[J]. 姚建龙.  犯罪研究. 2007(04)



本文编号:37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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