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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伪造”技术的刑法规制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2-12-25 13:07
  作为人工智能应用的重点领域,"深度伪造"技术借助于"深度学习"技术和"生成式对抗网络"模型,能对影音图像进行高精度合成。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必要性在于该技术易被滥用;正当性源于对该技术的自主性、便捷性、逼真性等特征及其隐患的审视;可行性基于域外有对该技术进行规制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应秉持以下立场: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审视该技术的风险与收益,合理控制刑法介入的深度,以发挥刑法的预防机能为目标。具体可采取三条规制路径:通过强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从前端防范"深度伪造"技术被滥用;通过增设"身份冒用罪",强化个人身份的刑法保护,规范"深度伪造"技术的合理使用;通过"通知—删除""发现—标识""发现—删除"义务的履行,强化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预防"深度伪造"的危害后果传播。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深度伪造”技术带来实践挑战
二、“深度伪造”技术的解构
    (一)“深度学习”技术为“深度伪造”提供算法支撑
    (二)“生成式对抗网络”算法模型不断优化“深度伪造”合成效果
三、对“深度伪造”技术进行刑法规制的证成
    (一)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对“深度伪造”技术造成现实危害的隐忧
    (二)刑法规制的正当性:对“深度伪造”技术的特征及其隐患的审视
        第一,视频、音频合成的“自主性”。
        第二,视频、音频合成的“便捷性”。
        第三,视频、音频合成的“逼真性”。
    (三)刑法规制的可行性:对“深度伪造”技术相关域外立法的借鉴
四、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然立场及路径展开
    (一)刑法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然立场
        1.宏观立场:以“两面性”视角控制规制的深度
        2.微观立场:以预防机能实现规制的效果
    (二)以“信息保护+应用治理+平台监管”模式构建刑法规制路径
        1.强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法保护
        2.通过增设罪名规制身份冒用行为
        3.强化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预防危害后果传播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刑事制裁思路——以人工智能“深度伪造”为例[J]. 李怀胜.  政法论坛. 2020(04)
[2]人工智能“深度伪造”的治理模式比较研究[J]. 石婧,常禹雨,祝梦迪.  电子政务. 2020(05)
[3]生物特征识别信息商业应用的中国立场与制度进路——鉴于欧美法律模式的比较评价[J]. 商希雪.  江西社会科学. 2020(02)
[4]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中国选择[J]. 付微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06)
[5]可怕的“深度伪造”技术[J]. 苗争鸣.  世界知识. 2019(22)
[6]论“深度伪造”智能技术的一体化规制[J]. 王禄生.  东方法学. 2019(06)
[7]深度伪造技术的法律挑战及应对[J]. 曹建峰.  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 2019(10)
[8]网络黑产犯罪的趋势与治理对策研究[J]. 明乐齐.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
[9]中国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刑法样本与理论贡献[J]. 于志刚.  社会科学文摘. 2019(05)
[10]我国网络犯罪发展及其立法、司法、理论应对的历史梳理[J]. 于志刚,吴尚聪.  政治与法律. 2018(01)



本文编号:372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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