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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理财产品受贿的既未遂认定

发布时间:2023-02-13 15:21
  <正>【裁判要旨】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合意,将为受贿人购买的保险理财产品置于自己名下,受贿人并未实际占有,应认定受贿人受贿罪未遂。案号一审:(2018)渝0231刑初22号二审:(2019)渝03刑终22号【案情】公诉机关: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平。自2012年起,何平在任重庆市南川区城投公司融资财务部部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融资、划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融资商、项目负责人、银行从业人员的财物,其中包括现金16.2万元、价值4000元的提货卡、价值60万元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76.6万元。60万元的保险理财产品为何平告知行贿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行贿人对贿赂款未形成有效的占有、支配,无处分权
    二、受贿人对保险理财产品未实际占有、控制
    三、理财产品类型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本文编号:374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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