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研究——以大理院判例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12 01:09
略诱及和诱人口犯罪,在中国古已有之,但主要是指非法的人口拐卖。在政权交替和社会动荡时期这种犯罪尤其猖獗。此类犯罪不仅危害个人的自由,也破坏家庭、婚姻关系,还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历朝历代都严厉打击此类非法人口买卖,规定了严酷的刑罚,但此类犯罪却屡禁不止。清末民初,社会剧变,法治更迭。人口拐卖之风复炽。民初大理院对此类犯罪的判决不仅反映出当时的司法裁判水平,也有效指导了下级审判和影响了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本文以黄源盛先生纂辑的《民初大理院刑事判例辑存》为主要线索,同时结合当时的法典及单行法规、大理院解释例以及刑法学说,对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进行案例研究,以期管窥民初大理院时期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状况。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论和正文的四章。导论首先介绍了选题意义,提出了本次研究的问题,认为拐卖人口问题需要我们长期关注,并论述了该研究的必要性,一是能从历史的真实中得到启发,二是拓宽了研究的面向。其次,对目前的相关研究进行了述评和展望,一是对民初相关司法史料的整理和研究进行述评,二是对民初略诱及和诱罪相关研究的述评,三是提出了未来研究的展望。第一章是对民初法条与解释例中...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综述
第一章 民初法律与解释例中的略诱及和诱犯罪
第一节 法典条文及单行法规析论
一、相关立法背景
二、《暂行新刑律》所见相关条文析论
三、单行法规析论
第二节 大理院解释例析论
一、大理院解释例的作用与意义
二、关于买卖人口与略诱、和诱纠纷的解释
第二章 民初判例中的略诱及和诱犯罪认定
第一节 对略诱及和诱行为的认定
一、诈术的认定
二、略诱与和诱的区分
三、略诱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第二节 对罪与非罪情形的认定
一、婚姻关系对定罪的影响
二、意思表示对定罪的影响
三、“夫逃亡三年不返得改嫁”的出罪情形
第三节 对“意图营利”的认定
一、“意图营利”成立的要素
二、强调营利意图
三、对财物性质的认定
第四节 对犯罪竞合的认定
一、私擅逮捕监禁人与略诱的竞合
二、与有配偶人为婚姻与和诱的竞合
三、和奸与略诱及和诱的竞合
第三章 民初判例中的略诱及和诱告诉程序
第一节 告诉权的主体范围
一、尊亲属的告诉权
二、其余亲属的告诉权
第二节 告诉权的行使
一、告诉权的行使方式
二、告诉权的行使顺序
第三节 婚姻关系对告诉的阻却
一、阻却原因一:新婚姻关系成立
二、阻却原因二:原婚姻关系解除
第四章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思考
第一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犯罪人的主要类型
二、被诱人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政治动荡不安
二、经济贫困落后
三、社会问题遗留
第三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罪的当代启示
一、实质重于形式是解决人口诱拐犯罪的重要方法
二、考虑传统风俗与民间习惯在审判中的影响
三、可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围扩大到“拐卖人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853149
【文章页数】:6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综述
第一章 民初法律与解释例中的略诱及和诱犯罪
第一节 法典条文及单行法规析论
一、相关立法背景
二、《暂行新刑律》所见相关条文析论
三、单行法规析论
第二节 大理院解释例析论
一、大理院解释例的作用与意义
二、关于买卖人口与略诱、和诱纠纷的解释
第二章 民初判例中的略诱及和诱犯罪认定
第一节 对略诱及和诱行为的认定
一、诈术的认定
二、略诱与和诱的区分
三、略诱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第二节 对罪与非罪情形的认定
一、婚姻关系对定罪的影响
二、意思表示对定罪的影响
三、“夫逃亡三年不返得改嫁”的出罪情形
第三节 对“意图营利”的认定
一、“意图营利”成立的要素
二、强调营利意图
三、对财物性质的认定
第四节 对犯罪竞合的认定
一、私擅逮捕监禁人与略诱的竞合
二、与有配偶人为婚姻与和诱的竞合
三、和奸与略诱及和诱的竞合
第三章 民初判例中的略诱及和诱告诉程序
第一节 告诉权的主体范围
一、尊亲属的告诉权
二、其余亲属的告诉权
第二节 告诉权的行使
一、告诉权的行使方式
二、告诉权的行使顺序
第三节 婚姻关系对告诉的阻却
一、阻却原因一:新婚姻关系成立
二、阻却原因二:原婚姻关系解除
第四章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思考
第一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主要类型
一、犯罪人的主要类型
二、被诱人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政治动荡不安
二、经济贫困落后
三、社会问题遗留
第三节 民初略诱及和诱罪的当代启示
一、实质重于形式是解决人口诱拐犯罪的重要方法
二、考虑传统风俗与民间习惯在审判中的影响
三、可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围扩大到“拐卖人口”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85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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