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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行为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4-02-03 08:35
  取得行为说是有关侵占行为之含义的通说,对于那些属于违反委托之旨趣,超出行为人之权限范围,并且能从中发现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认定成立侵占罪。侵占行为不是终局性地侵害所有权的行为,而是引起针对所有权之危险的行为,因而侵占罪是针对所有权之价值或机能的危险犯,在发生这种侵害危险性的阶段即达到既遂。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违法要素),为了本人而处分委托物的,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占罪。对于侵占后的侵占,即便是在完全不同的机会之下分别实施,这些侵占行为也应该按照包括的一罪来处理。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对侵占行为的基本理解
    (一)取得行为说与越权行为说
    (二)作为危险犯的侵占罪
        1.是否需要实际的取得行为
        2.危险性的判断材料
        3.侵占罪的既遂时点
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概述
        1.判例中“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定义
        2.围绕权利人排除意思的问题
        3.是否需要利用处分意思
    (二)有关“国际航业案”的最高裁判所决定
    (三)为了本人而实施的意思
        1.判例情况
        2.若干探讨
    (四)行为的客观性质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让第三者获利的行为
四、数个侵占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对侵占物的侵占
    (二)罪数问题



本文编号:389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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