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思路——以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4-02-03 20:03
行为人实施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司法实践往往根据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将其人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现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争辩分歧主要有单一形态论、复合形态论和危险性说三种主要学说。其中,危险性说相对有其优势,但是此三种学说均有其致命的缺陷,至今尚未有圆满的解释理论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作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常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结果犯产生定性争议。因此,应当以修正的危险性说为基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才能对类似案件作出正确的定性。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
二、结果加重犯构造的各种学说
(一)单一形态论
(二)复合形态论
(三)危险性说
三、危险性说的尝试修正
四、修正的危险性说在本案当中的适用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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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二、结果加重犯构造的各种学说
(一)单一形态论
(二)复合形态论
(三)危险性说
三、危险性说的尝试修正
四、修正的危险性说在本案当中的适用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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