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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4 03:01

  本文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的腾飞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推动,然而伴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利用信息优势的证券犯罪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中与内幕交易十分类似的“老鼠仓”行为就是其中一种,“老鼠仓”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侵蚀了证券行业的诚信精神,甚至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老鼠仓”行为并非是个新鲜事物,早在本世纪初,吴敬琏等经济学家就揭示过其本质,由于当时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并未引起广发关注,直到近几年来“老鼠仓”行为的频发,才使“老鼠仓”行为迅速进入人们的视野。鉴于本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仅靠民事与行政处罚显然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因此为严惩“老鼠仓”行为,净化证券交易市场,重建市场信心,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投资权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运而生。由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较新罪名,理论研究相对于内幕交易罪还不够全面,加之相关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本罪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相关证券犯罪行为仍然十分猖獗,本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尚未充分发挥。据此,有必要深入剖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中关键要素的理论内涵,深入探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从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依据,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深入剖析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集中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如“金融行业从业人员”范围、“未公开信息”的内涵、对“违反规定”的中规定的理解、泄露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认定以及“利用”行为的推定等。第二章着重就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结合本罪实际,着重探讨了学界备受争议的几个问题,具体包括,罪与非罪的界定:是否存在未遂等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如何认定本罪的违法所得。第三章主要是对本罪法律完善的建言,首先针对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如刑法明确性上的缺陷、前置性法律法规的缺失、刑罚配置的不当,相应地提出完善建议:应对本罪法条的关键字“未公开信息”、“情节严重”做科学的司法解释、适当扩大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完善相关前置性法律法规、提高本罪自由刑的刑期及罚金刑的额度以及增加资格刑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老鼠仓 未公开信息 明示暗示行为 利用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9
  • 引言9-10
  •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关键要素研究10-20
  • (一) 主体界定10-11
  • 1.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10-11
  • 2.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11
  • (二)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理解11-13
  • 1. 被建议者从事相关交易是否为必要12
  • 2. 泄露未公开信息的定性12-13
  • (三) 未公开信息的界定13-16
  • 1. 未公开信息的内涵13-14
  • 2. 未公开信息的特征14-15
  • 3. 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界限15-16
  • (四) 利用行为的认定16-18
  • (五) 对“违反规定”的理解18-20
  •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疑难问题研究20-27
  • (一) 罪与非罪20-21
  • 1. “情节严重”的界定20
  • 2.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20-21
  • (二) 犯罪未遂问题21-22
  • 1. “情节犯”的未遂21-22
  • 2. 本罪是否存在未遂22
  • 3. 本罪既未遂的标准22
  • (三) 共同犯罪的认定22-25
  • 1.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本罪的处理23-24
  • 2. 被明示、暗示从事相关交易的相对方行为性质认定24-25
  • 3. 个人与单位实施本罪的认定25
  • (四) 违法所得的认定25-27
  • 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法不足与完善27-31
  • (一) 刑事立法“明确性”的不足与完善27-29
  • 1. 对“未公开信息”的含义与范围进行司法解释27
  • 2. 对“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科学的司法解释27-28
  • 3. 犯罪主体范围应作适当扩大28
  • 4. 交易产品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充28-29
  • (二) 刑事责任的不足与完善29
  • 1. 增设资格刑29
  • 2. 提高刑事责任的配置29
  • (三) 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完善29-31
  • 结论31-32
  • 参考文献32-34
  • 致谢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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